今年初粵港香港貨車捲走嬰兒令嬰兒遭分屍慘死,昨日深圳巿中級人民法判三十二歲貨車司機梁冠彪死刑,緩刑兩年。
由於事發時,多名目擊者曾告知被告有嬰兒車卡在貨車車底,而被告依然無視繼續行車,更以S型行車圖擺脫嬰兒車,致嬰兒遭分屍慘死。
雖然,再重的刑責也不能讓嬰兒覆生,但希望其他人可以得到訊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後果嚴重,不能以輕率的態度駕駛。
對於香港法例對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司機多判以四至十年的囚禁,實在是太輕的刑責,我認為一條人命因為他人的輕率而失去了,也必需以終身囚禁為起點,若在囚禁行為良好才可減刑,才可以給予社會正面的訊息。